(2021年12月31日)

  呼伦贝尔市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局

  呼伦贝尔市统计局

  2018年9月,我市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统一部署开展第三次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汇总国家确认的数据。全市“三调”全面采用国家提供的优于1米分辨率的卫星遥感影像制作调查底图,按照国家统一的分类标准、规程、规范,运用“互联网 调查”机制,全流程严格实行质量管控,国家最终核查确认。历时3年,1200余名调查人员先后参与,汇集了217万个调查图斑数据,全面查清了呼伦贝尔市国土利用状况。现将呼伦贝尔市主要地类数据公布如下:

  (一)耕地211.78万公顷(3176.65万亩)。其中,水田2.23万公顷(33.42万亩),占1.05%;水浇地24.51万公顷(367.70万亩),占11.58%;旱地185.04万公顷(2775.52万亩),占87.37%。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阿荣旗、鄂伦春自治旗、扎兰屯市等4个旗(市)耕地面积较大,占全市耕地的70.75%。

  位于2度以下坡度(含2度)的耕地70.88万公顷(1063.24万亩),占全域耕地的33.47%;位于2-6度坡度(含6度)的耕地114.23万公顷(1713.46万亩),占53.94%;位于6-15度坡度(含15度)的耕地26.57万公顷(398.49万亩),占12.54%;位于15-25度坡度(含25度)的耕地770.82公顷(11562.30亩),占0.04%;位于25度以上坡度的耕地200.14公顷(3002.10亩),占0.01%。

  (二)园地0.36万公顷(5.40万亩)。其中,果园3533.40公顷(5.30万亩),占98.15%;其他园地69.77公顷(0.10万亩),占1.85%。园地主要分布在大兴安岭以南地区,阿荣旗、扎兰屯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等3个旗(市)园地面积占全市园地的98.52%。

  (三)林地1133.15万公顷(16997.26万亩)。其中,乔木林地1103.15万公顷(16547.18万亩),占97.35%;灌木林地16.99万公顷(254.92万亩),占1.50%;其他林地13.01万公顷(195.16万亩),占1.15%。

  (四)草地671.61万公顷(10074.17 万亩)。其中,天然牧草地627.23万公顷(9408.42万亩),占93.39%;人工牧草地1.89万公顷(28.32万亩),占0.28%;其他草地42.49万公顷(637.43 万亩),占6.33%。

  (五)湿地247.28万公顷(3709.28万亩)。其中,森林沼泽68.41万公顷(1026.10万亩),占27.66%;灌丛沼泽19.88万公顷(298.25万亩),占8.04%;沼泽草地148.17万公顷(2222.58万亩),占59.92%;内陆滩涂9.32万公顷(139.86万亩),占3.77%;沼泽地1.50万公顷(22.49万亩),占0.61%。

  (六)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4.82万公顷(222.26万亩)。其中,城市用地1.71万公顷(25.68万亩),占11.55%;建制镇用地2.48万公顷(37.15万亩),占16.72%;村庄用地8.84万公顷(132.55万亩),占59.64%;采矿用地1.58万公顷(23.67万亩),占10.65%;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0.21万公顷(3.20万亩),占1.44%。

  (七)交通运输用地10.96万公顷(164.34万亩)。其中,铁路用地1.21万公顷(18.10万亩),占11.01%;公路用地3.02万公顷(45.24万亩),占27.53%;农村道路6.64万公顷(99.58万亩),占60.60%;机场用地900.42公顷(1.35万亩),占0.82%;港口码头用地5.24公顷(78.60亩),占0.01%;管道运输用地36.78公顷(551.70亩),占0.03%。

  (八)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7.47万公顷(562.13万亩)。其中,河流水面8.90万公顷(133.56万亩),占23.75%;湖泊水面23.89万公顷(358.35万亩),占63.75%;水库水面1.98万公顷(29.73万亩),占5.29%;坑塘水面2.28万公顷(34.16万亩),占6.08%;沟渠0.24万公顷(3.59万亩),占0.64%;水工建筑用地0.18万公顷(2.74万亩),占0.49% 。

  松岭和加格达奇区域主要地类数据以《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次国土调查主要数据公报》为准。

  “三调”是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也是国务院统一部署开展的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三调”数据成果全面客观反映了全市国土利用状况,也反映出耕地保护、生态建设、节约集约用地方面存在的问题,将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改进。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压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实行党政同责。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从严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草原、林地、湿地等或改变耕地用途行为。规范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立足“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的战略定位。要坚持系统观念,加强顶层规划,因地制宜,统筹生态建设。要坚持节约集约,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继续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完善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体系。强化土地使用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大力推广节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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