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农村文体设施建设,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支持留守妇女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和家庭文明建设,在新时代文明实践、移风易俗、乡村治理、邻里互助、留守老人儿童关爱服务中发挥积极作用。支持社会力量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关爱服务。鼓励农村公益岗位向符合条件的留守妇女倾斜。

  (七)妇女与法律保护

  1. 推进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贯彻落实,助力完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制度体系,推动妇女权益得到全面保障。贯彻实施《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等政策法规,加大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力度,确保侵害妇女权益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处理。探索开展妇女权益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将保障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知识纳入法治队伍建设、全民普法规划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完善促进性别平等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提高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

  2. 推动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机制规范化建设和有效运行。健全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明确评估范围和标准,规范评估流程,细化评估指标。加强政策法规制定前研判、决策中贯彻、实施后评估的制度化建设。将男女平等理念落实在法规、规章、政策制定实施全过程各环节。

  3. 加强妇女法治意识培养和能力提升。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宣传教育,提升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普及率。鼓励妇女多途径参与普法活动,引导妇女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和行为习惯。充分发挥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妇联组织、女性社会组织等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4. 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力度。建立联防联动机制,完善预防、制止、救助、帮教一体化多部门联动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完善落实家庭暴力发现、报告、处置机制,加强社区网格化家庭暴力重点监控和预防排查,落实强制报告、紧急庇护、告诫、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继续完善家庭暴力110处理协作机制,依法出具告诫书,及时签发人身保护令,提供审核签发效率,加强家暴警情统计工作。进一步健全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举报站、妇女热线、庇护所等,为遭受家庭暴力需要帮助的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医疗救治、心理疏导等服务,加强对施暴者的法治教育、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开展家庭暴力案件后续跟踪回访。

  5. 持续加大打击拐卖妇女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防拐意识以及妇女的防范意识和能力。深入开展打拐专项行动,利用网络信息和现代侦查技术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团伙,重点整治买方市场。及时解救被拐妇女并帮助其融入社会。加强跨区域司法协作,坚决打击拐卖妇女犯罪行为。

  6. 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犯罪行为。加强网络治理,严厉打击利用网络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特别是强迫、引诱智障妇女卖淫行为。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严厉查处涉黄娱乐服务场所、网站,建立常态化整治机制,鼓励群众监督举报违法犯罪行为。

  7. 有效控制和严厉惩处强奸、猥亵、侮辱妇女违法犯罪行为。开展形式多样的防性侵教育,提升妇女及其家庭的自我防护意识。建立完善重点人群和家庭关爱服务、妇女侵权案件发现报告、多部门联防联动、妇女权益舆情应对等机制。完善立案侦查制度,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完善互联网自查功能,及时清理淫秽色情信息。加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建设,建立健全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

  8. 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多形式、多渠道传播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知识,提升妇女防范和制止性骚扰的意识能力。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机制,加强联防联控,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引作用。预防和减少工作、学习等公共场所的性骚扰,推动机关、企业、学校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机制,预防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行为。

  9. 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对妇女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网络信息内容整治,依法打击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生产者和使用者对妇女实施侮辱、诽谤、威胁、侵犯隐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信息资源共享、大众互助网络平台的规范管理,保护妇女个人信息安全,依法惩治利用网络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妇女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采取非法网络贷款、虚假投资、咨询服务等手段骗取妇女钱财的犯罪行为。

  10. 维护妇女在婚姻家庭和财产等方面的平等权利。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家庭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夫妻互相继承遗产、子女平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保障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处理权,在婚约财产返还、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分配上,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离婚时,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保障妇女依法获得土地、房屋、股份等权益,保障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妇女获得补偿、无过错妇女依法获得损害赔偿。

  11. 为妇女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落实妇女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机制,依法为妇女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保障遭受侵害妇女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助。依托区妇女维权合议庭、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援助站,女法官工作室、“金石榴”女律师工作站、兰馨家教心语中心等平台,为城乡妇女提供矛盾纠纷化解、法律咨询等公共服务,重点保障低收入妇女、老年妇女、单亲困难母亲等群体。进一步扩大面向妇女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和覆盖面,保障妇女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依法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在针对妇女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遗弃、虐待等案件办理过程中注意人文关怀,优化办案绿色通道,建立健全有女性工作人员参加的案件办理机制,保护受害妇女隐私,防止在取证、核证、询问等环节对女性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保障需要救助的妇女获得司法救助。

  (八)妇女与环境

  1. 加强对妇女的思想政治引领。运用多种形式和途径面向妇女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教育,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引导妇女听党话、跟党走,增强“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新时代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

  2. 构建和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性别文化。推动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培训纳入党校教学计划和干部培训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优秀女性典型,推动性别平等意识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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