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生态保护监管制度。

  1.构建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大对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力度。构建促进物种迁徙、基因交流的生态廊道和适宜生存的生态环境。持续推进自然保护地、城市绿地等保护空间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2.强化生态保护执法监督。配合省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推进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以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为重点,完善执法信息移交、反馈机制。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严格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执法监督检查。严格管控自然保护地范围内非生态活动,稳妥推进核心区内居民、耕地、矿权有序退出。

  3.开展多层次生态状况监测评估。统筹开展全市生态状况、重点区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县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定期发布生态质量监测评价报告。定期组织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成效自评估,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全过程生态质量、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监测。

  十二、改革创新,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一)健全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机制。

  1.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市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组织落实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市、区)承担具体责任,统筹做好污染防治、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监督企业落实环境污染治理主体责任,保障各项目标任务、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加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2.健全部门协作机制。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各有关部门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构建属地负责、部门有责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大生态环保格局。

  3.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将环境质量、主要污染物减排、能耗强度、碳排放强度、森林覆盖率等纳入约束性指标管理,逐级分解落实,健全完善考核评估机制。

  4.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探索排污许可制度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衔接,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推进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生态环境日常执法监督工作体系,推动排污许可与环评、监测、执法、总量控制、环境保护税等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

  5.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依托排污许可证实施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监管和考核。建立非固定源减排管理体系,实施非固定源减排全过程调度管理。实施一批重点区域流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减排工程,着力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统筹考虑温室气体协同减排效应。

  6.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依法强化失信记录归集和共享。完善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推进生态环境政务信息公开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改革,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用信息目录。按照“谁评价、谁修复”原则,开展环境信用修复。

  (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

  1.推进法治建设。全面贯彻环境保护法以及大气、水、固体等方面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各项政策规定,依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各项部署要求落地落实。

  2.推进环境执法司法协调联动。深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公安机关强化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办,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加强市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建设,积极推进环境资源案件跨县(市、区)集中管辖改革和“四合一”审判新机制。

  (三)健全生态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1.构建规范开放的环境治理市场。坚持平等准入、公平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加快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支持开展环境治理整体凯发k8国际的解决方案、能源环境系统治理、园区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等服务。

  2.健全环境权益市场交易体系。落实排污权交易改革要求,推进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制度体系建设,加强排污权政府储备,推动现有排污权有偿使用。积极参与国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完善碳排放权、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按照省部署,稳妥推进水权确权,健全水权交易制度。

  3.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建立健全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支持应对气候变化、运输结构调整、美丽河湖、新污染物治理、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修复等工作。健全森林、湿地、水流、耕地等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生态环境重大项目储备库制度,加强项目资金安排和预算绩效管理。

  4.落实绿色税收政策。落实机动车相关税收政策,推动低碳环保车辆生产和使用。落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第三方治理、资源综合利用等相关税收支持政策。落实废钢铁加工企业增值税退税优惠。

  5.发展绿色金融。按照国家、省部署,积极用好基于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各类资源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推广生态产业链金融模式,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引导金融资本、担保资源优先向绿色领域配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绿色信贷服务,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探索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四)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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