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深入推进县域科技创新

  积极开展国家级创新型县(市、区)创建,鼓励三河市、广阳区等有条件的县(市、区)积极争创国家级创新型县(市、区)。积极落实全省县域科技创新跃升计划,鼓励县域科技创新工作争先进位,支持全市在保持全部消除c类县(市、区)的基础上,推动香河县、广阳区、永清县等有条件的县区向a类县(市、区)迈进。加快县域特色产业高端发展,围绕做大做强“7 6”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布局,推进县域特色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引领县域社会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积极推进创新型乡(镇)建设行动,引导重点乡(镇)积极引进创新资源,提升产业发展能级。

  第六章 健全保障机制,推进规划全面落实

  第二十二节 加强党的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把科技改革创新摆在全局工作核心战略位置,切实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健全领导组织机构,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明确责任人、时间表、施工图,全力推进全市科技改革创新取得重大突破。坚持依法实施规划,落实省市相关法规制度,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规划实况,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第二十三节 强化组织保障

  发挥廊坊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完善跨部门、跨领域的沟通协商机制,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驱动发展工作,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重大政策建议。各县区、开发区政府各部门要强化科技发展部署,做好与规划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的衔接,抓好重点任务分解和落实。广泛动员各方力量,充分调动和激发科技界、产业界、企业界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凝聚共识,共同推动规划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节 优化政策环境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不断建立健全科技创新综合服务体系,推动科技政策与产业、财政、金融等政策有机衔接,打造全链条、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积极探索协同创新新机制,允许京津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或部分搬迁至我市后,均可享受高企税收优惠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京津企业将注册地变更到廊坊后,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针对已在北京、天津取得生产经营资质、认证的企业,搬迁到廊坊后,经审核继续享有原有资质、认证。建立人才跨区域资质互认、双向聘任等制度,在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根据个人意愿予以保留或调整。

  加强新经济制度试验。改革传统审批模式,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创新的审慎监管模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负面清单为主的产业准入制度,推行“非禁即入”。探索对跨界融合新产品、新服务、新业态的部门协同监管。适应新兴经济领域市场主体变化快、业态新、规模小等特点,建立完善新业态、新产业统计调查制度。

  第二十五节 加大创新投入

  争取国家、河北省各类科技专项资金支持,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集中财力对市内的重大项目、重大技术攻关难题、科技成果转化等给予重点支持。建立稳定的科技投入增长机制和追加机制,确保市财政科技投入增幅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企业、银行和社会资金共同参与,探索风险补偿、后补助、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等方式,合力支持企业科技活动。深入推行“创新券”模式,鼓励中小微企业购买科技服务,激发科技创新市场需求。探索ppp模式支持公共服务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充分激发市场活力。

  第二十六节 加强监测评估

  建立健全科技创新评价机制和考核办法,制定科技创新发展绩效监测评估体系。利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定期评估,建立健全第三方监测评估机制,将监测和评估结果改进政府科技创新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优化健全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和绩效评估体系。建立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科技创新发展进展和经济社会变化,对规划指标和任务部署进行及时调整,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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