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的符合标准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及智慧养老信息平台,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补贴。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非公立医疗、教育等机构享有与公立医院、学校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同价政策,民办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工商业同价,大众健身休闲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不高于工商业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免收水、电、气、电视等安装增容费、初装费、接入费。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符合条件的康养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康养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社会办营利性康养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自核准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依法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对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允许企业符合条件的融资费用按税法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金融支持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以收费权质押等方式拓宽抵质押担保范围、创新信贷方式,畅通康养机构融资贷款渠道,为康养产业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支持。

  支持康养服务企业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申请抵押融资。

  将康养产业项目纳入到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重点支持范围。整合地方政府可支配的资金,探索建立风险补偿金、担保基金或给予财政贴息。

  鼓励企业发起设立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的康养投资基金或发行企业债券,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用于建设康养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支持成熟企业通过境内主板、创业板和中小板以及海外股票市场上市融资。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对健康产业创新型新业态、小微企业开展服务。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多样化、多层次、规范化的康养产品和服务。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康养机构合作的机制。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康养保险经办服务。

  五、医养、消防支持政策

  将养老机构设立(内设)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逐步完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制度,建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动态调整机制。

  医疗机构设置的医养结合、老年病、安宁疗护等床位不列入平均住院日统计指标。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等医疗机构床位不列入平均住院日统计指标。医疗机构增设养老床位的,不受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限制。

  在秦皇岛开发区开展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探索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

  所有的医疗机构开通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为养老机构开通转诊绿色通道。基层医疗机构为就近的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签约医疗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做好康养机构消防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康养机构,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明确办理时限和流程,限期办理。结合实际推行康养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注重分类引导,推动康养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六、其他支持政策

  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康养培养力度,吸引康养人才提升职业技能,提高服务水平。

  发挥就业公共服务职能,协调地方院校、培训机构为康养企业提供多种人力资源支持。鼓励合作企业在当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康养服务和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康养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于营利性康养服务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于非营利性康养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必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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