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地推进卫生健康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制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卫生健康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安排,依据规划对新改扩建项目进行基本建设管理;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卫生健康投入政策落实相关经费;发改部门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住房和建设管理部门要依法批准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审批建设用地;机构编制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统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相关工作。

  四、强化监测评估

  规划目标纳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定期对规划实施进度和效果开展全面评估。监督重大项目的执行情况。完善规划年度监测和中期、末期评估制度,对监测评估中发展的问题,要加强督导和纠偏,及时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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