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条 强化园区运营管理

  完善园区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营机制,鼓励园区引入专业化开发建设机构、金融机构、龙头企业等多元投资主体,共同参与园区建设,提升园区运营管理水平。

  强化服务意识,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及责任追究制,提供一站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高标准建设园区综合服务平台。

  第44条 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积极落实产业发展、人才引育、企业融资等方面的各项支持政策。争取先进制造业基金、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海河产业基金等助力重点产业链做长做强,推进重大项目落地,助力优质企业成长。鼓励重点企业与高校成立产教融合研究院,支持企业建立培训中心,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院校合作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

  加大高水平管理人才、高层次专业人才和高素质技能人才引育力度,优化人才服务,强化人才供给。积极引进更多风险投资(vc)、私募股权投资(pe)等投资机构,大力支持企业上市融资,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降低市场主体实际融资成本。

  建立政策宣传和解读有效机制,积极进行政策解读,回应企业关切,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社会知晓度。弘扬工业文化和工业文明,定期宣传推介一批工业领域的专精特新、工业新产品、工业精品典型。

  第45条 开展园区精准招商

  强化精准招商引资,围绕重点产业链,聚焦园区主导产业,以串链补链强链为抓手,大力推动平台招商、产业链招商、应用场景招商,加速产业链重点企业聚集,带动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集聚,壮大产业新动能“底盘”。建立招商协调机制,避免各园区形成恶性竞争。

  加大放权赋能力度,推动市场化、专业化招商,以商招商,提高园区产业能级。大力引育产业带动能力强的优质项目和研发实力突出的项目团队,对做出重要贡献的项目和团队,给予政策优惠,促进园区创新发展。

  第三节 强化规划监测评估

  第46条 加强规划实施与评估

  每年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结合工业发展实际和规划评估结果,对规划进行动态调整完善。因实施需要,需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前文提及规划园区名称、面积等以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后的扩区文件为准。涉及园区规划边界调整等有关事项,需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统筹纳入本规划执行,不再履行规划调整修订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47条 本规划由文本、图纸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48条 本规划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东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49条 与原批复范围不一致的园区,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扩区后,按照本规划执行。

  第50条 本规划印发后,不得擅自修改。如国家、本市、本区有关规划、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对规划产生明显影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修订规划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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