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职责,发挥作用。基本民生保障面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等各类困难群体,筑牢维持基本生活的兜底保障。基层社会治理面向乡镇和街道、行政村和社区,推动基层政权建设和村民居民自治,促进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慈善事业发展。基本社会服务面向群众关切,为不断满足美好生活需要,提供涉及民政工作的基本公共服务。

  ——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保障民生和社会管理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营造社会和公众参与氛围,探索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力量参与的民政服务供给机制。

  ——改革创新,共建共治。用改革创新的办法研究破解民政事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坚决破除现实的和潜在的自我封闭思维,在民政系统内部强化各领域间的统筹, 与相关部门加强涉及民政事务的协调协作。积极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促进通力合作,形成整体合力。

  (四)发展目标

  1. 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着力统筹社会救助制度,健全体制机制,整合资源力量,强化服务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加快建成“资源统筹、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平台支撑、数据共享”的“大救助”体系,拓展社会救助的功能服务、精准服务、便捷服务和多维化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实现高质量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支撑。

  2. 强化养老服务体系。全面开展公办养老机构实现准入评估,建立全市养老机构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构建纵贯全域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智慧平台,打造各具特色的 10 个县区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布局 100 个社区级服务网点, 打造“一纵十横多点支撑”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为基础、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3. 健全儿童保障体系。提升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优化儿童福利机构区域布局, 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加大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服务投入,推进服务保障对象信息台账录入,防范化解儿童福利领域重大风险。

  4. 提升城乡基层社会治理和服务能力。以强化民主自治为方向,以促进城乡社区和谐发展为目标,以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和强化基层政府服务能力为基础,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全面提升基层社会治理和服务水平,全面提升基层政府服务能力。

  5. 提高社会专项事务服务水平。社会事务服务机构加快发展,社会事务管理服务水平显著提高;设施设备更加完善,服务流程科学规范;服务队伍素质优良,服务水平稳步提升, 人民群众满意度提高。培育规范社会组织发展,加强区划管理和地名规范化建设。

  四、“十四五”时期全市民政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巩固深化兜底保障成果,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1. 规范完善社会救助政策。全面梳理现有救助政策和各项救助举措,加强社会救助政策与国家和省政策全口径对接,通过“清理规范一批、修改完善一批、政策创制一批”,建立覆盖城乡困难群众的大救助政策体系。

  2. 统筹建立大救助制度体系。积极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的分层分类救助制度体系。调整完善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 设立专门办公室。完善体制机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救助信息聚合、救助资源统筹、救助效率提升,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

  3. 推进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为乡镇(街道)配备专职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建立社区(村) 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依托社区和村建立贫困户帮扶工作站。

  4. 加快推进分类分档精准救助。按照救助对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支出等情况, 精准确认救助对象。根据省新修定的政策文件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和操作规范。确实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按情形和类别纳入对应救助保障,确保应保尽保、应救助救。

  (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

  老服务体系

  1. 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线、保基本”作用,全面开展公办养老机构实现准入评估,建立全市养老机构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建立公开透明的准入制度,实施公办养老机构定价改革,保障政府供给的养老服务资源均衡充分有效分配,逐步提高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优先保障城乡特困及失独家庭失能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2. 创新养老机构运行模式。推进“家庭、社区、养老机构互融”机制,建设一批小

  型化、个性化、功能复合、资源开放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努力实现机构专业服务向社区延伸与覆盖。达到护理型床位不低于 60%,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不超过 30%, 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率达到 30%以上,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 95%,岗前培训率达到 100 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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